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新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下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受景某某(已起诉)纠约,在景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开设于丹阳市**路**号院、丹阳市**服饰厂的赌场内维持秩序、参与清点“头钱”,共计参与作案51次,景某某等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1万余元。
2. 2018年11月26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陈某某纠约,在陈某某开设于丹阳市**镇**村**号姚某某家中的赌场内维持秩序、发放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并负责开车接送陈某某等人,共计参与作案4次,陈某某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景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周绪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