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7日,因本案尚有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5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5日收到卷宗6册。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乳源县**镇**路对面租下房屋开设了船木家俱馆,2019年5月10日将其中五间 房、一间厨房转租给钟某某开设**私房菜。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私房菜馆包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最少100元不封顶,被告人张某某每场从中抽水1000-1500元不等,除将部分水钱用于支付参赌人员在**房菜馆内的各项消费外,剩余水钱由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支配。经查证,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包括许某甲、许某乙、肖某某等2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水钱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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