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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7日,因本案尚有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5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5日收到卷宗6册。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乳源县**镇**路对面租下房屋开设了船木家俱馆,2019年5月10日将其中五间 房、一间厨房转租给钟某某开设**私房菜。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私房菜馆包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最少100元不封顶,被告人张某某每场从中抽水1000-1500元不等,除将部分水钱用于支付参赌人员在**房菜馆内的各项消费外,剩余水钱由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支配。经查证,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包括许某甲、许某乙、肖某某等2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水钱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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