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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临沧市**站职工,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住临沧市临翔区锦绣江山**栋**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海某某”),每天在微信群“十某某”向群内成员发布缅甸国南邓“字花”题目及提示三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投注,以1赔28的赔率接受群内白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投注,后再向其上家吴某某(另案处理)报送投注金,并从吴某某处获取投注金额10%至12%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手机微信转发缅甸国南邓的“字花”题目,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7586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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