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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7********,壮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9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商业中心5号楼1311室查获一家网上开设赌场的无名公司。该公司经理是被告人邱某某(已判决),组长是被告人陈某(已判决)、张某某,组员有被告人李李某某(已判决)、柳某某(已判决)、尹某甲(已判决)、尹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韦某某(已判决)。经理的工作是管理公司以及帮助组员让赌客输钱。组长和组员的工作是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找赌客,通过推荐赌客在公司开设的鼎盛娱乐网站上玩赛车竞猜的方式进行赌博。组员根据赌客输钱的金额按比例提成,组长还可以按所属组员的业绩(赌客输的钱)按比例再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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