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络等方式,从上家处取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筹码后,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出码给邵某某,前后共计出码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及网上人口信息等;
2.证人卢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永土
2021年1月11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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