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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佳木斯市汤原**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先后在姚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宾馆和佳木斯市东风区**赌场内,参与赌博并通过和马某某(已死亡)合占1股分红的方式抽头渔利300,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已被其赌博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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