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桥南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年末,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建设银行卡借给王某某用于转移赌博资金。张某某又于2019年9月份左右,介绍赵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担任王某某组建的赌博微信群“齐天大圣吉”的接单员,并接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张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和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焕之
检察官:孙 莉
检察官助理:韩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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