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金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征询被告人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刘某某(已另案处理),刘某某在微信里向张某某推荐赌博软件“牛大亨”,并表示如果张某某能邀请其他人来玩“牛大亨”,就让张某某担任赌博软件“牛大亨”的代理,并给予提成。张某某便建立微信群,通过在群内发送“牛大亨”赌博软件的链接和二维码的方式,邀请了骆某某、谢某某、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段某某、郑某某等十余人,在“牛大亨”赌博平台上进行网络赌博。按照0.1元人民币换1游戏分投注的规则,受邀约的赌客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将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再通过刘某某在“牛大亨”赌博软件上,为其邀请的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并按照其邀约的赌客每天在“牛大亨”赌博平台上参赌的局数进行返点提成,其提成的标准为每局次3元、2.5元或者1元。截止2020年4 月,张某某邀约的十余名赌客在“牛大亨”赌博平台上,用于赌博的资金流水额累计为214307.67元,张某某共获利19037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19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接受上家刘某某委托,代理“牛大亨”网络赌博软件,由张某某通过微信等形式召集十余人参与到“牛大亨”网络赌博中,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接受参赌人员的现金并通过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投注服务,并按照参赌局数获取上家刘某某的返点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林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乐山金口河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同录光盘共5张,硬盘1个,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两部(分别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华为荣耀8X手机;证人周某某持有的vivo Y81s手机)。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本案涉案财物扣押于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对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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