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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大专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在安丘市西环路“**二手车”门市二楼开设赌场,在两个房间内安装麻将桌用于赌博,每天提供一至两场“押宝”赌博服务,每场从中抽水2千元左右,另加赢钱者给的“喜面钱”、额外提供香烟的费用等。

期间为逃避查处,到李某某位于某某小区的家中开设赌场两次,到张某某位于某某小区的住处开设赌场三四次,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退赃、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李红霞

二0二0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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