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5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村委**号开办小型超市,2018年年底,张某某在该超市内放置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供他人赌博使用,于2019年5月被鲖城派出所查获,并被治安罚款200元;2020年3月,张某某再次在其家中一楼屋内放置具有退分功能、有六个把手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使用,于2020年3月13日晚被鲖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捕鱼机一台、参赌人员三名。
2020年3月30日,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机(照片);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连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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