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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承租的天长市**街北侧**楼**房内(**超市对面)开设棋牌室,提供赌博场地和工具,组织他人以麻将“小花”、“比鸡”、“爬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共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0040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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