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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当涂县**镇**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当涂县**镇**村**自然村杨某某的鱼棚内,供占某某、夏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前后持续20余天。期间,张某某共抽头渔利3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张祖琴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制衣有限公司宿舍,联系方式180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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