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宜兴市**街道**村**幢**号楼梯口**楼(户籍地宜兴市**镇**村**桥**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购买闲聊群“豆豆一号群”(后改为“豆豆二号群”),注册闲聊账号“ELLE”和“管理”在群中管理群成员并收取台资,后组织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用“豆豆斗牌”游戏软件以宜兴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一元一花,每局收取台费4元(以1元、2元、3元、4元的形式收取),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共290289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宜兴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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