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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方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加义镇练埠村以凑钱入股的方式,聚集村民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3月份,李某甲在平江县长寿镇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受李某甲邀请,帮助李某甲在该赌博场所放哨、准备赌博工具、联系场地及安排参赌人员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并以每天300至500元的标准收取李某甲支付的报酬。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16日32场,获取报酬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方某某、李某丙、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又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收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十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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