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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开始担任“曼哈顿”网络赌博平台(网址www.5**3.com)的代理,通过互联网发展下线赌客并接受投注,从中收取平台返利。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前往越南海防市,租用Our City酒店311房、314房,招募王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5名员工进行培训,准备有组织的开展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发展赌客并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后主动停止准备回国。

2019年7月27日,越南警方查获该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于2019年8月1日移送中国警方。截止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自己的代理行为,发展下线赌客邱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等人,收受投注14.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支付宝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收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九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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