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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均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2012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9日经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凌某甲(已判刑)、李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区石基镇桥山村、凌边村、石楼清流村等多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并不断更换场地以逃避打击,赌场以打“三公”赌大小的方式赌博,安排郑某某、凌某乙(均已判刑)及陈某某、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为赌场接送赌客、放风、发牌、抽水等。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区石楼镇清流村16队菜地农棚进行了查处,现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20余名、上述赌场工作人员凌某乙、郑某某、陈某某、骆某某。现场缴获赌资现金数万元(均已被行政收缴)、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一批、负责接送赌客的车辆等。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石岗村名粤酒店大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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