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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份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高某某、蒋某某(已判决)处取得了“某某”赌博网站的代理投注账户。后张某某组织于某某、韩某某、朱某某等参赌人员通过该账户下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共涉及赌资227496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蒋某某、翟某某、于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于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珂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帅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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