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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苑**期**区**栋**单元**号房内,自2018年4月起利用“闲聊”APP在网上拉拢赌客,并建立“熊猫麻将” 亲友圈,开设赌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经核查共计为246人提供赌博服务,共接受赌资累计达6024873.0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拉拢赌客,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贰年,罚金人民币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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