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0********,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荣清金,男,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与张某乙(另处)商议后,同意张某乙、李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的家中以扑克牌“扯马股”的方式开设赌博堂子。随后,张某乙等人召集赌客,并安排孙某某(另处)、刘某某(另处)等人负责放风、看场子等。在此期间,先后有钟某某等十余人参与了赌博,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赌场抽头渔利达6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甲按照约定获得报酬800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3月25日
附:
1.侦查卷叁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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