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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对面,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中建立微信聊天群,并利用“赤峰祥运麻将”软件开设房间,在群内组织刘某某、于某某等30余人进行赌博,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1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春华

检察官助理:杨冉冉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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