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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1622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单元**,农村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借用蒋某某的微信账号(蒋某某手机号1705310****注册)建立“老战友”的微信群,并利用蒋某某的微信号注册闲聊账号建立名为“老战友”的闲聊群。通过拉好友或玩家相互介绍拉人等方式邀请严某某等130余人进群,之后利用“口袋”手机麻将APP软件,在网上开设名为“半仙会所”的麻将馆俱乐部组织群里的人参与打“广安血战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广安血战麻将”每局打八把,参赌人员依托闲聊APP软件按各自的输赢情况通过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赢钱最多的人抽取房费。经查: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3日张某某通过在网上组织人员赌博收取房费非法获利共计15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1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2份;

    4、光盘31张,U盘2个;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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