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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841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名牌街以赠送脸盆、小凳等生活用品的方式诱导被宣传群众转发盈利性赌博软件二维码、广告,每名群众转发至180名好友以上为一单,每单从上家获取24元至30元不等的报酬。张某某非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3.90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将非法所得3.9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新文

高严桥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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