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841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名牌街以赠送脸盆、小凳等生活用品的方式诱导被宣传群众转发盈利性赌博软件二维码、广告,每名群众转发至180名好友以上为一单,每单从上家获取24元至30元不等的报酬。张某某非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3.90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将非法所得3.9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新文
高严桥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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