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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中市,现住江苏省扬中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两次纠约他人赌某某,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155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纠约杨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到其家中用麻将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赌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8000元。

2.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纠约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到其家中用麻将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赌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75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非法所得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施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恒荣

检察官助理:付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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