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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江苏省泗阳县人,住泗阳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7日、6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2月23日、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冯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沭阳县新河镇与颜集镇交界的沂河船上等地开设赌场,邀约数人前去赌博十余次。冯某某等人在此期间抽头渔利十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冯某某处非法获利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的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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