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灌云县**镇**村家中及**镇**村**虾塘口周某某棚子里,利用“押小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颜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0613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