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微信建立“球王-200-20000再燃烽火”微信赌博群并制定群规,通过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677名参赌人员投注,累计赌资3644096.57元。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电子数据;
6.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王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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