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并担任其代理。同时开设“茶馆”,从上线购买“金豆”共计700元,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贰册其他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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