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2019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 被告人张某某在抚宁区**镇**村家中,通过使用微信建立微信群,并担任群主,负责邀请人员进群和赌资结算等事宜。张某某在海贝娱乐棋牌网站事先购买房卡建好棋牌房间,后将房间链接发送至微信群中,群内参赌人员点击链接即可进入棋牌房间,并以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牛牛”每积分一分代表一块钱,每轮牌局结束之后根据积分多少张某某使用昵称为“琦妹”(实名为杨某某)的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张某某每轮每人收取一元或两元钱房间费。张某某在组织赌博期间,先后组织了盛某某、张某甲等20 人进入微信群参与赌博,赌资流水共计1222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参赌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截图、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赵某某、盛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对被告人张某某住所及涉案相关人员手机的检查笔录;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负责在群内发送棋牌房间链接、赌资结算等事宜,并从中抽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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