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兰考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 至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使用微信号“zk8881999”在微信中建立红包赌博群,群中共有成员35人左右,并明确红包赌博群规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外挂软件进行抢红包,所抢红包为非法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小艺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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