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不能传讯到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4日左右开始,管某某、万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倪某甲、周某丙等人(均已判决)经商量后合伙在乐清市淡溪镇上吴岙村山上开设赌“牌九”的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款,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及林某某(已判决)接送赌博人员,至2018年3月24日该赌场被查获,共抽取头薪款达人民币12万元。

2.2019年9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三村、连桥村、河深桥村、淡溪镇孙家村等地流动开设赌“牌九”的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至少30天以上,每天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700元以上,共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管某某、万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倪某甲、周某丙、林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石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