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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9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号。2008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椒江区中山西路海澜之家后面山上、临海山上、黄岩区江口街道安然村公墓山上等地开设“二张”赌博场头,招引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椒江区**家园**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何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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