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4********,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D**(大**)公司通过开发HG1717、乐都城等赌博网站,并在国内通过网站链接、招募代理推广的方式,吸引周某某、郑某某等赌客在HG1717赌博网站赌博。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就职于D**(大**)公司,在明知该公司经营网络赌博网站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技术开发部安卓组从事赌博网站开发、维护工作,共计获利20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卷宗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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