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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等地开设赌场,纠集董某某、陈某某、孔某某等人,用扑克牌做赌具,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20年8月31日晚,董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镇**村**小区**农家乐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134090元。

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2906****;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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