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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二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11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一带,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被公安查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叶某某“六合彩”投注共9450元人民币(下同);接受丁某某“六合彩”投注共42900元;接受林某某“六合彩”投注共97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文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交易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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