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一带,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被公安查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叶某某“六合彩”投注共9450元人民币(下同);接受丁某某“六合彩”投注共42900元;接受林某某“六合彩”投注共97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交易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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