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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间,吴某某、朱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等地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做赌博工具,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在每天给刘某某交纳2000元(后为3000元)“公安费”后,赌场一直平安无事。被告人张某某受朱某某等人的邀约在该赌场入股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某在该赌场入股约半个月,共非法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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