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使用手机在网络上利用闲聊软件和熊猫麻将APP开设赌场。张某某等人在赌博群里担任管理员,轮流在赌博群里值班,参与赌博群的日常管理,包括购买房卡,邀请赌博群里的赌客开房间进行“麻将”、“跑得快”赌博,负责管理赌客的结算事宜等,并按照每场抽取人民币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其中张某某闲聊ID31****抽头578次,共人民币5780元,群管理员公用ID24****抽头190次,共人民币1900元。前述违法所得由每日值班的管理员按照介绍费、房费、值班员工资进行支付,剩余部分由群管理员平均分配。群内查明赌资共计人民币505869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白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四川省眉山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08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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