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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2010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3月因赌博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盖尾镇**村***后一旧房子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傅某某、郑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非法盈利6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7日到盖尾派出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2019年12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五)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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