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室,现住本市湖里区**社**号**室。1991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湖里区**社**号**室食杂店内,利用 “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通过微信(昵称“乐某某”、昵称“张某某”)和现金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从中牟利。至案发之日共接受黄某某、徐某甲、齐某某、钟某某、徐某乙、赖某某、万某某、田某某等26人投注,已查明赌资金额为人民币8695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在案的手机等;
2.书证:六合彩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徐某甲、齐某某、钟某某、徐某乙、赖某某、万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其他综合性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揽注六合彩,从中牟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695元,参赌人数累计26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莉
检 察 官: 谢志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1386019****)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等作案工具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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