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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6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14年7月1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黄某甲(已判决)向黄某乙租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甲、林某某、詹某甲(均已判决)利用该单元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负责召集人员赌博和抽水;黄某甲负责抽水、管理赌场、采购赌场内日常物品;詹某甲负责抽水。该赌场用扑克牌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日组织二十余人不等的人员参与赌博,开了二十几天,每日获利约一千余元。2018年12月13日17时许,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了犯黄某甲及赌徒江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64100元,收缴了赌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三粒等。2019年7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黄某乙、练某某、江某某、詹某乙、黄某丙、胡某某、饶某某、黄某丁、王某某、陈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詹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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