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10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送广告,宣传“大亨互娱”赌博软件,为参加赌博的人员提供该赌博软件下载链接,招揽人员加入该软件中ID号为299****的俱乐部赌博,并为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该俱乐部以扑克牌玩“牛牛”“炸金花”“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以积分为赌注,并可兑换成人民币。系统从张某某招揽的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中自动扣除8%,其中的80%返利给张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招揽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千指莲”足疗城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对账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人民法院(2009)鼎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证言;
3.福鼎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张某某、刘某某的“大亨互娱”账号信息截图、微信朋友圈照片、张某某与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等;
4.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相关电子证据收集情况说明”、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建设银行6217001890005******账户交易记录、张某某1516056****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张某某1515932****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翼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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