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多人 “六合彩”赌博投注。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施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额为人民币147580元,吴某某的投注额为人民币1000元左右, “枫叶”(以下均为微信昵称)的投注额为人民币5490元, “余生安好”的投注额为人民币588元, “甜蜜心语”的投注额为人民币580元,“琪琪”的投注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不干胶”的投注额为人民币900元。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为 15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收入支付明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家、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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