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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又名张**,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曾因抢劫罪,于1998年4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伙同杜**(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由杜**出资从上线处以每10000分700元的价格购买筹码,后由被告人张**联系“买家”,再以每分1元的价格卖给下线或玩家供其赌博使用,“卖筹码”所得款项张**分三成、杜**分七成。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张**共向杜蕾支付赌资“买分”156765元;杜**返还张**赌资1194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杜**的供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清单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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