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楼**号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筹码、饮食等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累积达66785元,被告人张某某抽成共计10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村**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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