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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日,本院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至5月间,在连江县**镇**村,以投注“六合彩”赌博中奖返还高倍利润吸引投注人员张某甲、江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等十二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每期收注金额从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共经营六合彩投注三十余期,累计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额56070元。其中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弟弟张某乙合股经营六合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并非法获利3000余元,张某乙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微信转账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丙、江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张某丁、池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及张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取他人 “六合彩”投注额共计56070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能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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