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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0025,汉族,初中文化,通化****营业员。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至7月1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建立的微信群,通过吉祥棋牌APP创建的亲友圈,组织群内70余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收取台费,非法获利1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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