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办**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用自己代理账户下设置的子账户接受王某某、宋某某等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累计接受赌资318100元。
1、2020年1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宋某某投注赌资35次,共计183300元;
2、2020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接受王某某投注赌资49次,共计13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扣押、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说明及远程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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