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65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村**文具店。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村大塘中心附近的文具店内,设置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共计四台,其中具有一个操作单元的“老虎机”两台,具有两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一台。查获时两台“老虎机”处于通电正常运行状态,一台“捕鱼机”处于未通电状态,现场通电后能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中小学附近设置两台以上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村**文具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郭某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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