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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51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小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于2005年4月2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8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2018年1月初至2018年2月7日期间,在微信平台建立“科乐斗地主3元”的微信群,招揽群成员65人,并向群内提供用于赌博的网站链接,供群成员在该网站链接内进行斗地主赌博,张某某对该群进行控制管理,违法所得共计55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提取、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专门的微信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灵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场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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