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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村**号**室内开设赌场,以“斗牛”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陶某甲、方某某、任某某、陶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程某某、胡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十人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在被告人张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事实。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上述地址出租给被告人张某某,并且不知道其用于开设赌场的事实。

3、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并当场收缴40块麻将牌,于2020年1月1日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180元、现金人民币5500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赌客通过微信转账的赌资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方某某、陶某甲、任某某、陶某乙、朱某甲、胡某某、程某某、崔某某因赌博行为行政处罚、对朱某乙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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