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队**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群,制定赌博规则,并组织群内人员蔡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哈灵麻将”APP内以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9,000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蔡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在被告人张某某组建的群内参与赌博的相关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的情况。
4.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蔡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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